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龙,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1,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某2,女,193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某3,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某1与被告朱1、周某2、周某3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朱某2关于上海市XX街XXX号房屋征收安置利益的遗产金额762,050元;2.判令上海市XX街XXX号房屋征收安置利益中的一室一厅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周某1、朱1、周某3均系周某2的子女。上海市黄浦区XX街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私房,系周某2与朱某2(2009年5月25日报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涉案房屋被征收。周某2曾签署《赠与承诺协议》,将其享有的征收利益中一室一厅房屋赠与周某1。然而朱1对征收利益不予以分割,故周某1提起诉讼。
诉讼中,周某1确认:松江区松江南XX地块3#栋/幢东单元X室及松江区松江南XX02地块7#栋/幢东单元X室均是期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征收利益中所涉及的两套安置房屋均是期房,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致使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实际补偿利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不宜进行确权分割,当事人可在该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征收利益的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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