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女,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理人:周美兰,系原告母亲,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向忠,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尧,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4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倪某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周某2,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某1与被告韩某某、倪某某、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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