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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根华、周党芹等与李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根华,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周党芹,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周桂芹,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原告:杨雨红,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根兴,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根华、周党芹、周桂芹、杨雨红与被告李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四原告归还欠款12万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周某某与被告李根兴系朋友关系,双方有生意往来。2013年2月6日,被告李根兴向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被告李根兴欠周某某12万元,约定2013年6月30日归还7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死亡。四原告系周某某的配偶及子女,作为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四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四原告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出具欠条后,被告已向周某某归还欠款4万元,尚余8万元未还,愿意协商解决。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欠款8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根兴应归还原告周根华、周党芹、周桂芹、杨雨红欠款人民币8万元。具体履行方式: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四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因本案经诉调对接中心安亭法庭分中心诉前调解成功,且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案件受理费按不高于规定标准的1/4收取,诉讼费决定收取450元,由被告李根兴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四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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