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桂琴,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婷,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兆雪,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琴诉被告严兆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桂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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