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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琴与严兆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桂琴,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婷,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兆雪,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琴诉被告严兆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桂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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