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原告:周某某。
以上两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能,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崇华。
原告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崇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周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985.41元,由原告桂芳、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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