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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