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正刚,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以本,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嵘,男。
原告周正刚与被告上海智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正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正刚负担。
审判员:顾洪磊
书记员:刘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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