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正安,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春雷,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盛建萍,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正安诉被申请人辛春雷、盛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辛春雷、盛建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辛春雷、盛建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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