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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强、林某某与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强。
  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强、林某某诉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强、林某某诉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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