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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毅军与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毅军,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男。
  原告周毅军与被告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毅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汇丰公司在2002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4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周毅军于2002年5月2日进入汇丰公司工作,担任出租车驾驶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22日。汇丰公司自2014年8月起才开始为周毅军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就补缴社保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周毅军提起仲裁并诉讼。
  汇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周毅军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是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5日及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1年6月29日至2014年8月3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2017年7月6日至8月30日期间是周毅军辞职离开汇丰公司,双方没有关系。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周毅军明确知道2018年11月1日已经退工了,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只是其扣留车辆不交,该期间周毅军也从未提供过劳动。汇丰公司书面通知周毅军来公司办理手续,周毅军也来了两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出租车驾驶员来源非常广泛,公司现在也有很多驾驶员是劳务关系。周毅军当初是说家里要拿低保,后来说家里要开店,因此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要缴纳社保也是周毅军自己提出来的。周毅军出具的承诺书也明确表示了2017年7月5日之前双方没有任何纠纷,对于劳务关系都是认可的,对费用结算也是认可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毅军于2002年6月25日向汇丰公司缴纳押金6,000元。周毅军与汇丰公司签订有两份劳务协议,一份无落款日期,一份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29日,两份劳务协议均约定双方严格遵守另外签订的风险租赁承包合同,周毅军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务人员,不与汇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费用,劳务协议有效期同另外签订的风险租赁承包合同期限相同,汇丰公司在劳务协议期间不承担周毅军的医药费中单位报销部分。周毅军于2011年6月29日在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交劳动手册、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不交公积金、签劳务协议、签承包合同。
  周毅军于2014年8月4日在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交劳动手册、签劳动合同、交社会保险、要求交公积金,并签字确认通讯地址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周毅军于2016年1月20日在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签劳动合同、签承包合同、交社会保险、交公积金、已领取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通讯地址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周毅军于2017年8月30日在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交劳动手册、签劳动合同、签承包合同、交社会保险、已领取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通讯地址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周毅军与汇丰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21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及小客车承包经营示范合同。汇丰公司为周毅军办理了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5日及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周毅军于2017年7月12日签字收到劳动手册,并承诺:“本人周毅军收到手册后,本人对此无异议,与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2018年11月1日,汇丰公司出具通知,内容为:“周毅军同志:经统计至2018年10月30日止,你尚欠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小客车承包款36499.30元(不含滞纳金),且未根据承包合同约定预交下月承包款。由于你的欠款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小客车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因你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已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小客车承包合同,请你接信后,三天内至石龙路XXX弄XXX号返还沪GUXXXX车辆及车上证件且支付欠款和处理完毕原承包期间你发生的交通违法事宜。如逾期须赔偿每天255元的车辆损失至实际还车之日,逾期责任自负!同时来石龙路XXX弄XXX号领取退工资料。”汇丰公司于当日通过EMS向周毅军确认的通讯地址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邮寄上述通知。EMS快递投递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在11月2日至16日期间被放入东荡小区速递易D78包裹柜,然后被快递员取走,反复多次,后11月16日快递员再次安排投递,投递结果反馈为“未妥投,备注(拒收)”,后该邮件于11月22日被退回汇丰公司。
  2019年5月14日,周毅军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汇丰公司在2002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裁决,确认周毅军与汇丰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周毅军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周毅军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周毅军表示没有落款日期的劳务协议签订日期为2002年5月2日,虽然抬头是劳务协议,但双方之间关系的性质应该由法院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出租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形成。2017年7月因其当时驾驶证扣分扣完了,需要去重新学习,汇丰公司就强迫其辞职,驾驶证重新考出来后又入职了,所以中间中断了一个多月。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是其户口所在地及母亲居住地,其2014年、2015年就搬走了,没有告诉过汇丰公司新的住址。汇丰公司在2017年11月找到其母亲,其母亲告诉其,其马上打电话给汇丰公司,表示只要汇丰公司将2002年的合同交给其,其就马上把车子开回公司,但汇丰公司一直没给合同,说丢了。其在2018年9月10日最后一次去汇丰公司刷卡交钱7,500元,2018年9月26日车辆因计价器的司机卡到期而不能运营了,其去汇丰公司续费时,汇丰公司要求其签离职申请书,要先解除劳动合同再重新签,其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其实际不存在欠费情况。汇丰公司没有电话告知过解除劳动合同。其在2019年3月30日将车归还给汇丰公司。
  汇丰公司表示没有签署日期的劳务协议只能确认是2011年6月29日之前签的,相应的承包合同没有找到。周毅军在2017年7月有个严重的网上投诉,被市公安局宣传处知道了,新闻媒体跟进后,查到了周毅军,市公安局责成浦东交警大队处理,周毅军就是这件事加上之前的违章被扣光了驾照分数,无法继续驾驶车辆。如果劳动合同继续下去,不开车还要交承包金,周毅军基于经济方面的压力而提出辞职,汇丰公司结清了账款,周毅军签署承诺书。汇丰公司在向周毅军邮寄了通知后,于2018年11月19日上门找周毅军,遇到周毅军的母亲,告知汇丰公司已经在10月31日起解除与周毅军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要求周毅军归还承包车辆及承包款,并处理完毕车辆上的交通违章。当日,周毅军回电汇丰公司,汇丰公司再次重申已在10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要求归还承包欠款和车辆,领取退工材料,处理完毕车辆违章,但周毅军不配合。周毅军母亲是知道通知的,之前还寄过一次催缴承包款的通知书,也是邮寄到相同的地址,周毅军是收到通知的。周毅军在2019年3月30日才将营运车辆交还给汇丰公司。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合同、记账本、劳务协议、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退工证明、通知、快递单、快递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丰公司为周毅军办理了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5日及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汇丰公司亦确认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2014年8月4日之前,周毅军与汇丰公司签订有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签订风险租赁承包合同,周毅军作为劳务人员不与汇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费用,周毅军亦在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交劳动手册、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故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周毅军要求确认2002年5月2日至2014年8月3日期间与汇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7月6日至8月30日期间,汇丰公司未曾为周毅军办理过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周毅军在2017年7月12日签收劳动手册,并承诺对此无异议及与汇丰公司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之后周毅军在申请和办理日期记录表上签字签订劳动合同等,汇丰公司重新为周毅军办理自2017年8月31日起的用工手续,周毅军在本案中也认可该期间其有过辞职,故2017年7月6日至8月30日期间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周毅军要求确认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汇丰公司为周毅军办理了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的退工手续并开具退工单,但现无证据表明已将退工单交给周毅军。汇丰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邮寄通知告知周毅军解除劳动合同,但快递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因邮件的收件地址本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周毅军在汇丰公司处确认的通讯地址,其也认可未曾告知过汇丰公司新的住址,故本院确认该邮件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据此认定汇丰公司在2018年11月22日向周毅军送达上述通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汇丰公司在该日期前有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周毅军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11月22日解除。因此,周毅军要求确认双方在2018年11月1日至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周毅军要求确认双方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汇丰公司未就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周毅军与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在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5日及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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