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水根,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乐,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虎,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友祥,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根与被告卫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水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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