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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明、裴燕与上海勇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永明,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裴燕,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义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标文,男。
  原告周永明、裴燕与被告上海勇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周永明、裴燕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明、裴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永明、裴燕负担。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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