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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汝安,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朋,江苏元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江苏元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汝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周汝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汝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90元,减半收取计1,450.45元,由原告周汝安负担。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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