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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泉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周泉,男,1969年12月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吟丹,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被申请人: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泉诉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4,16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安全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4,16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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