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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泳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杨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194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根。
  被告:杨某某,男,1999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某某,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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