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洁,女,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樊金福。
原告周洁与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2017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英任早教合伙人股份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主管杨浦营口校区早教培训运营工作,原告自愿分3次投资现金150,000元,签约即付款5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利润和拥有股份等内容。经与被告协商,原告用一个月工资6,000元及向被告指定人员账户转款44,000元,完成了首次投资50,000元。后原告经人提醒发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编号02014的行政指导书中被告被禁止招生,原告遂与被告协商退股事宜,2018年3月27日被告出具退股证明,承诺对原告入股的50,000元投资款项予以分期返还,但被告逾期未能返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英任早教合伙人股份合作合同》、行政指导书、退股证明及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记录等证据,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英任早教合伙人股份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主管杨浦营口校区早教培训运营工作,并载明原告自愿入股及利润和拥有股份等内容。原告依约向被告投资50,000元,后发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编号02014的行政指导书中被告被禁止招生,原告遂与被告协商退股事宜,2018年3月27日被告出具退股证明,承诺对原告入股的50,000元投资款予以分期返还,但被告逾期未能返还,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作合同后,被告又因故出具书面退股证明;同意分期返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但被告逾期未能返还,显已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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