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樊金福。
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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