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洪林,男,1982年2月1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成,男,1994年6月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周洪林诉被告孙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金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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