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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与琨丽(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浩,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琨丽(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沙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与被告琨丽(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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