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海余,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宝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立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根,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海余与被告上海德宝密封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德宝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前赔偿原告周海余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被告上海德宝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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