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海平,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平。
第三人:朱树亮,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孙祖镇。
第三人:青岛众合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XXX号XXX号楼1302户。
法定代表人:李玉江,总经理。
原告周海平与被告上海众鲜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树亮、青岛众合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海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海平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