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104民初657号原告:周润清,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秦小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某某,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周润清与被告秦小军、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0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23500元。2、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在二被告承包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骄西西岸小区5、9号楼经行外墙保温作业。11月16日完工,被告验收后出具结算清单,人工材料共计费用123500元,至今未能支付原告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润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金波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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