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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烽与喜开理(上海)机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烽,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开理(上海)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汤原真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烽与被告喜开理(上海)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开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被告喜开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喜开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7,950元。事实和理由:周烽于2007年1月22日至喜开理公司工作,离职前从事促销提案组主任。2019年3月5日,喜开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喜开理公司辩称,喜开理公司在年终抽查考勤情况时发现,周烽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期间擅自外出,未取得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加盖直属上级印章,伪造出勤的假象,骗取出勤记录。周烽称外出系拜访客户,但经核实,周烽所称的拜访对象并非喜开理公司的客户。基于周烽上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喜开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烽于2007年1月22日至喜开理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4月起,周烽担任第3营业部促销提案组主任。岗位职责说明书记载,周烽的直属领导为部长张自航,职位概要为:“负责关注品和4G产品的销售统计汇总,并适时提出改善提案”,工作内容为:“1、促销方案提案:根据公司指示,制定各类销售促进方案,及时提出建议。2、促销品统计:按每日、每月的周期,准时制作汇总销售数据。3、对半导体EL资料制作审核。”《工作目标设定书》记载周烽主要任务目标为:关注品受注每日汇总表、关注品受注累计汇总表、关注品日报、促销提案。
  周烽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喜开理公司对周烽上下班进行打卡考勤,如无打卡应填写《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并加盖部长张自航的个人印章。
  周烽填写了如下四份《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
  1.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的《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记载,未刷指纹日期为“12/3/4/5/7/11”、班次为“下班”、未刷指纹原因为“12月3日年休一天,其余是外出拜访后直归”。该份表格“部门负责人”一栏处加盖有张自航的个人印章,印章附带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
  2.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的《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记载,未刷指纹日期为“12/19/20/21/24/25/26”、班次为“下班”、未刷指纹原因为“外出拜访后直归”。该份表格“部门负责人”一栏加盖了张自航的个人印章,印章附带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
  3.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8日的《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记载,未刷指纹日期为“1月/2/3/4/9/10/11/15/16/17/18”、班次为“下班”、未刷指纹原因为“外出拜访后直归”。该份表格“部门负责人”一栏加盖了张自航的个人印章,印章附带日期为2019年1月8日。
  4.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的《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记载,未刷指纹日期为“1/24/25/28/30/31”、班次为“下班”、未刷指纹原因为“外出拜访后直归”。该份表格“部门负责人”一栏加盖了张自航的个人印章,印章附带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
  2019年2月15日,喜开理公司人事徐丽娟及部长张自航就2018年12月考勤情况找周烽谈话。周烽于当日向喜开理公司出具《关于2018年12月考勤异常的说明》,内容为:“今天非常感谢张部长和人事徐科长找我谈了关于12月份考勤异常的问题。首先向大家道歉,因为我的很不恰当的做法,给大家添麻烦了。造成考勤异常的原因如下:由于我没有取得领导的同意,多次外出和去拜访客户后,没有回公司按下班考勤指纹。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在此我作深刻反省。希望各位领导能给我改正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会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领导指示进行工作,如需联系客户或外出,一定会事先取得批准同意。绝不会擅自行动。再次向大家道歉,以上”。
  2019年2月22日,喜开理公司向周烽出具《关于2018年12月考勤异常情况的查核》,内容为:“就你2018年12月4日至26日期间,出现多次无下班考勤记录,该情况在你春节休假返岗,2019年2月15日、18日与你面谈后,希望你提供:考勤异常时段对应日期的外出拜访客户的报告,包括联络人、联络方式、拜访目的、内容、结果之报告,由公司进一步查核。但至今未收到你的详细报告。请收到本文书后,在2019年2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汇报。如若逾期不提供,公司有理由认为系虚假,届时,将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次日,周烽向张自航、人事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自我调至现今岗位,公司从未要求我做过此类报告,我也没有为报告而去做详细的活动记录。所以我做不到对应日期的详细回忆。只能努力回忆1-2月前的活动来做此报告。在此还请原谅55岁我的糟糕记忆力。1.在2018年12月去过冠礼3-4次,因为EL资料的信息及图纸问题,找薛贝先生交流沟通(薛贝手机XXXXXXXXXXX)2.上海宝钢焊管部……3.广联电子……4.上海夏普……5.星本机电配件……6.上海索广……7.上海交运集团……8.广达制造城达功电脑……除冠礼外的客户拜访,目的是为了我的本职岗位‘促销提案’,调查客户对CKD品牌的了解程度和年末礼节性拜访。好像以前还带大桥先生和代理店上海协力的张总去过上海夏普、广联电子、上海索广做拜访,达功电脑我以前也带担当去拜访过。拜访的结果是:除设备有延用至今的,一般现场人员了解CKD的很少!以上内容非常愿意接受公司的核查。”
  2019年2月26日,喜开理公司向周烽出具《关于2019年1月考勤异常情况的查核》,内容为:“就你2019年1月2日至31日期间,出现多达15次无下班考勤记录的情况,你均以‘公出拜访客户为由’提交《未刷指纹审批单》。现要求你提供:该考勤异常时段对应日期的外出拜访客户报告,包括客户名称、联络人、联络方式、拜访目的、内容与结果,由公司进一步查核。表格如附件,请按要求填写。请你收到本文书后,在2019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如若逾期不汇报或汇报内容无法一一对应,公司有理由认为系虚假,届时,将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予以处理。”该书面文件附件为报告的格式文本。
  次日,周烽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给张自航、人事,内容为:“……这样非份的要求,我实在无法理解和按要求完成。但我还是努力配合做好回忆报告。首先我再次重申:自我调至现今岗位,公司从未要求我做过此类报告,我也没有为报告而去做过详细的活动记录。另外,每次提交的未刷指纹审批表,我没有保留复印件,也没有另外记录具体日期(。)所以,我做不到对应日期更何况是按时间段的详细回忆。只是努力回忆1-2月前的活动来做此报告(。)另外,自我调至现今岗位3年来,除冠礼公司有我认为必要的联系沟通以外,已几乎隔绝了和公司有业务的所有客户的往来和联系。所以我所联系的就是这些和我有多年关系的朋友。所以,在元旦前和过年前,一般都会有1-2次礼节性拜访。以下是我的拜访报告:1.在2019年1月去过冠礼4-5次,因为EL资料的信息及图纸问题,找薛贝先生交流沟通……2.上海宝钢焊管部……3.广联电子……4.上海夏普……5.星本机电配件……6.上海索广……7.上海交运集团……8.广达制造城达功电脑……因为是年前,除冠礼公司外,活动主要目的是以礼节性为主。拜访的结果就是继续维持友好的关系(。)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帮助!”
  2019年3月5日,喜开理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内容为:“你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期间,累计数次无下班指纹记录,公司为此与你面谈了解情况并发函要求你配合公司查核此期间的工作动向。经查实,你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共计25次工作时间外出的事实,既未取得直属上级的同意、事后也无汇报;擅自加盖直属上级的印章、提交《未刷指纹审批表》,伪造出勤假象、骗取出勤记录;同时,在公司调查真实出勤情况时,你书面承认在没有取得领导的同意下多次外出,对于拜访客户则无法提供考勤异常日期与之对应的工作动向,且你提供的拜访客户名单中非公司登录客户,据此,公司有理由认为是虚假行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C版》第九章之相关条款,公司作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你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5日终止。请收到本通知后,即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归还公司的所有财物。”周烽正常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此后请病假,工资结算至2019年3月5日。
  另查明,喜开理公司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4.7.1条规定,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后直接回家的,次日,员工需填写《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填写实际下班时间,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出勤签到制的,在当天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2019年4月30日,周烽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喜开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819元。2019年6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周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烽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电子邮件、《工作目标设定书》《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关于2018年12月考勤异常情况的查核》《关于2018年12月考勤异常的说明》《关于2019年1月考勤异常情况的查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员工手册》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周烽表示电子邮件中所列的客户“冠礼”是喜开理公司的客户,其余客户都是其之前担任销售时的客户,现在因某种原因没有再销售了,喜开理公司处的系统就把这些客户删除了,但是有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喜开理公司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后直接回家的,员工在次日填写《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而周烽填写的三份《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均存在事先填写的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不符合常理。另外,《未刷指纹考勤审批表》虽加盖有部门负责人的个人印章,但其中三份显示的印章日期均在填写的落款日期前,有违常理。喜开理公司要求周烽就外出情况作出说明,并无不当。周烽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了《关于2018年12月考勤异常的说明》载明“由于我没有取得领导的同意,多次外出和出去拜访客户后,没有回公司按下班考勤指纹。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今后,我一定会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领导指示进行工作,如需联系客户或外出,一定会事先取得批准同意。绝不会擅自行动。”结合上下文可以看出,周烽承认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外出。周烽后通过电子邮件说明了拜访的客户,并且在2018年2月27日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自我调至现今岗位3年来,除冠礼公司有我认为必要的联系沟通以外,已几乎隔绝了和公司有业务的所有客户的往来和联系”,结合其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工作目标设定书》中并未将拜访客户列为其工作内容,可见其工作内容并不包含单独外出拜访客户。而且其在诉讼中亦认可除“冠礼”外,其余拜访的客户现在均不是喜开理公司的客户,甚至已在公司系统中删除,故周烽主张外出系拜访客户亦不属实。综上,喜开理公司据此认定周烽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于法不悖。周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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