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熹微,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龙奇,男,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陈学文,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周熹微与被告殷龙奇、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殷龙奇、陈学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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