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爱萍,女,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河食品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学河。
原告周爱萍与被告上海香河食品供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爱萍因不服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874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经查,被告上海香河食品供应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相应案号为(2019)沪0113民初272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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