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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章与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玉章,男,192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峰,男。
  原告周玉章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周玉章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玉章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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