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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崔玉梅
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玉文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越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玉梅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被告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并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未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原告接通天然气。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其接通天然气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周某某接通天然气。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被告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并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未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原告接通天然气。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其接通天然气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周某某接通天然气。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判长:孙春梅
审判员:王克忠
审判员:温春明

书记员: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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