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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琴与上海达生标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琴,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生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国生,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XXX号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周梦华(系第三人周国生女儿),女,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钟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琴与被告上海达生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国生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琴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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