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琴文,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练,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周琴文与被申请人张练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张练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练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周琴文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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