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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与上海黔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瑜,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黔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瑜与被告上海黔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一个月。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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