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瑞良,男,194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宝珍,女,193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梅芳,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良、金宝珍诉被告周梅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瑞良、金宝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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