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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瑾燕与颜霄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瑾燕,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熙泽,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霄凌,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瑾燕与被告颜霄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周瑾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颜霄凌履行承诺给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事实与理由:经被告多次劝说,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至被告所属公司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存款15万元,系通过被告转让其作为贷方与国熙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借方)以及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监管方)签订的《出借咨询与债权服务》的权利义务操作。2016年4月,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崩盘,被告则表示愿意偿还兑付原告投入该公司的15万元本金,并于2016年6月4日签署《催款保证及客户谅解书》,承诺在协议签订一年内若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能全部兑付涉案15万元,则由被告负责偿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8年2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沪0115刑初4562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颜霄凌作为国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中心第三分公司副总经理,其本人采用上述手段向31名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人民币881万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458万元。……判决如下:……九、被告人颜霄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经查,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给付款项15万元,包含在上述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颜霄凌非法筹集且至案发时尚未兑付的458万元之中。综上,本案原、被告分别系上述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被告人,原告于本案中起诉的相关事实在该刑事判决书中已予以处理,故原告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瑾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讼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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