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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用学与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用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商都北1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用学与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用学和被告迈科公司、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用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3457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迈科公司以票转方式向原告借款433457元,月息1分,陈某某在收据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拒付本息。诉诸本院判如前请。
被告迈科公司、陈某某辩称,迈科公司前期曾向原告借款,对现借款342200元的借据无异议,另91257元借据上的款项为前期利息,不应再重复支付利息。本案借款与陈某某无关,陈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迈科公司将前期向周用学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分别向周用学重新出具了借款本金342200元月息1分和前期利息91257元未再约定利息的借据。后经周用学多次催要,迈科公司至今分文未还上述借款本息。对前期利息91257元,周用学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周用学诉请陈某某偿还其借款本息,本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依据。以上为本案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迈科公司将前期向周用学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分别向周用学重新出具的借款本金342200元月息1分和前期利息91257元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迈科公司虽未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统一计息,但不影响周用学对前期利息在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范围内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周用学诉请迈科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用学诉请陈某某偿还其借款本息,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用学借款本金433457元及利息(342200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91257元本金的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均自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用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1元,由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广

书记员: 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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