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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明与沈某某、周景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景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系被告周景行母亲),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皓明与被告沈某某、被告周景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尹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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