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贤弟,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市嘉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坚。
被告:上海利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沙一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主要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磊与被告刘贤弟、上海市嘉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利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1月22日,原告周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贤弟、上海市嘉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利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周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磊撤回对刘贤弟、上海市嘉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利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范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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