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福喜,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达克沙发床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喜诉被告西达克沙发床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周福喜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福喜负担。
审判员:乔 栋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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