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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平与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志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秀平,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锋。
  委托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志锋,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郑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平与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志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上述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志锋银行存款3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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