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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章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章林,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悦,女,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根(系徐悦父亲),男,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文,女。
  原告周章林与被告徐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章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被告徐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8,59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15)、营养费2,250元(50*45)、护理费2,700元(60*45)、误工费21,000元(3,000*7)、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32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61,411.59元。判令徐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太平洋财保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徐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8日,徐悦驾驶牌号为皖B5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淀山湖大道港周路北10米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徐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徐悦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中,自己曾为原告垫付押金等医疗费20,477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外,律师费过高,愿意承担2,000元-2,500元。
  被告太平洋财保书面辩称:皖B5XXXX车辆在太平洋财保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关于医疗费,由法院核实原件,确认发票总金额28,591.59元,但要求扣除住院伙食费250元和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3天,每天20元;营养费,认可45天,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45天,每天40元;误工费,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认可;交通费,认可500元;车辆维修费,认可320元;鉴定费,认可1,800元;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原告所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辩称中对事故车辆的保险事实属实,本院也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28,341.59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住院13天。2019年5月5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势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章林因交通事故致左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经行内固定手术治疗,现遗留左手拇指掌腕关节、掌指关节、指间关节功能障碍,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可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酌情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800元。原告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
  审理中,原告主张误工费21,000元,并提供服务协议、证明、工资表,证明原告误工损失,同时证明原告是上海今明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做保洁的,工作了很长时间,工资是现金发放的,每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徐悦对该证据无异议;太平洋财保认可原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原告未提供银行卡对账单、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无法证明原告收入的合法性,故对原告误工费损失不认可。
  审理中,原告确认徐悦垫付其医疗费等20,477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徐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太平洋财保系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太平洋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范围的费用由徐悦按责承担。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相应的医疗费凭证、病史材料等,本院确认28,341.59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本院确认260元;三、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本院确认1,800元;四、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及原告主张,本院确认2,700元;五、误工费,原告提供的手续不完整,原告主张每月工资3,000元,依据不充分,本院酌定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480元计算,根据鉴定结论,本院确认17,360元;六、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七、车辆损失费,根据发票及原、被告主张,本院确认320元;八、鉴定费,系原告为处理事故所必要的支出,本院确认1,800元。上述赔偿款共计53,081.59元,由太平洋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30,880元,余款22,201.59元,由太平洋财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酌定2,500元,该款由徐悦负担。徐悦为原告垫付20,477元,应由原告予以返还。太平洋财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周章林30,88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周章林22,201.59元;
  三、被告徐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章林律师费2,500元;
  四、原告周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悦垫付款20,4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29元,减半收取计667.65元,由原告周章林负担328.84元,被告徐悦负担33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蕾

书记员:陈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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