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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粹与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粹,女,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周粹与被告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养老服务预定合同》;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3、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9年3月起至实际支付本金之日止,按每月利息1,5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养老服务预定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养老服务预订事项1.1养老服务选择:甲方自愿选择预订乙方提供下列第【2】类养老服务;1.2养老服务预订款15万元;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养老服务预订款汇至乙方收款账户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1.4养老服务预订权益(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要求乙方提供养老服务的,乙方自本合同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退还甲方支付的养老服务预订款。现被告未按照《养老服务预定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也无履行合同能力,原告依此诉诸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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