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红春与王绍辉、张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周红春,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绍辉,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张浩,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黄丽秋,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陈苗苗,女,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陈余,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王建胜,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卓文浩,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张慧,女,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王永良,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林联洲,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红春诉被申请人王绍辉、张浩、黄丽秋、陈苗苗、陈余、王建胜、卓文浩、张慧、王永良、林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绍辉、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紫玉庭1幢1606室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上田小区4幢606室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绍辉、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紫玉庭1幢1606室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上田小区4幢606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万秀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