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红春,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绍辉,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张浩,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黄丽秋,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陈苗苗,女,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陈余,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王建胜,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卓文浩,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张慧,女,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王永良,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林联洲,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红春诉被申请人王绍辉、张浩、黄丽秋、陈苗苗、陈余、王建胜、卓文浩、张慧、王永良、林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绍辉、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紫玉庭1幢1606室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上田小区4幢606室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绍辉、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紫玉庭1幢1606室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慧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上田小区4幢606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万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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