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红,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红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依法立案。现申请人周红来函表示因与弟弟周杰协商一致,同意由周杰担任陈丽珠的监护人,故撤回要求担任陈丽珠监护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周红撤回申请。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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