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维华,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天誉金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亦强,职务不详。
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栾毓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男。
原告周维华与被告深圳前海天誉金号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维华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维华申请撤回对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维华撤回对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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