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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97号

被告人周维周某某,男,1986年8月16日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0816283843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高塘组168号附1号长沙县**街道**村**组**号**号。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维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维周某某和罗文彦罗某某等人在长沙县黄花镇大兴村活鱼馆饭店吃午饭时饮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周维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J62P2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县开元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黄回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周维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维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罗文彦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维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维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维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维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维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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