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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海与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XXX号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周维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维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维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维海负担。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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