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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海与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周维海与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效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周维海诉称,被告聚效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mediav.com)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点击聚效公司网站的侵权图片,则进入天猫公司的网站(域名:tmall.com)。两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被告聚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聚效公司的注册地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号新梅大厦,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告聚效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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