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维海与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周维海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mediav.com)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被告聚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聚效公司的注册地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号新梅大厦,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聚效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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