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周维海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维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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