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XXX号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维海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周维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维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维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维海负担。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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