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维秀,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丝帛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吉。
原告周维秀与被告上海圣丝帛尔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以进一步补证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维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维秀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顾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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