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维耀,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茂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昶林,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维耀与被告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维耀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维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维耀负担。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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